時事, 政治: 請香港傳媒不要"偏袒"某些人! (17)
國家在健全法治, 但香港傳媒卻在"背道而馳";
為了"極少數"人的利益, 罔顧億萬中國人民的權力?!
香港的電視台, 請看清楚國家的法律:
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P17:
第六十四條
被派遣勞動者"有權"在勞務派遣單位
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, 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!
第六十五條
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;
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!
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
和第四十條第一項、第二項規定情形的,
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,
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, 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!
第六十六條
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!
第六十七條
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
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!
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:
第六十八條
非全日制用工, 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;
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,
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!
第六十九條
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!
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
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;
但是, 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!
第七十條
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"不得"約定試用期!
第七十一條
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!
終止用工, 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!
第七十二條
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
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!
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!
順便一提: 請國內的勞動人民"踴躍"檢舉違法事件;
共同發揮"工會"的權力和力量; 積極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力…
http://leonew360.wordpress.com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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